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对派遣单位有哪些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8 18:31浏览量:2043
在劳务差遣中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对差遣单位的检查职责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人员签定劳作合同且合同期限应该在二年以上。
用工单位对差遣单位的检查职责看似剩余,但事实上是防备本身危险的有必要要做的作业,由于劳作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作者被差遣期间假如给被差遣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的是连带补偿职责。所以,往后用工单位想凭借劳务差遣这种用工方式想少发薪酬、不交稳妥削减本钱的在2008年今后将不或许完成了。
二、对劳作者的职责:
(一)履行国家劳作规范,供给相应的劳作条件和劳作保护;
(二)奉告被差遣劳作者的作业要求和劳作报酬;
(三)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差遣劳作者进行作业岗位所必需的训练;
(五)接连用工的,实施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差遣劳作者再差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差遣劳作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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