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2 01:17浏览量:115
许多单位都有相应的公房,也有人进行承租。那么在承租人逝世或者是进行外迁之后,关于承租人之间的改变需求满意什么样的条件呢?这是咱们要弄清楚的问题,才干知道详细的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改变条件
1、原承租人逝世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一起寓居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宅。
6、别的,满意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请求,经出租人赞同并处理改变挂号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处理部门或政府授权运营处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运营和处理的国有房子。直管公房承租人逝世后,承租人的一起寓居人对政府公房处理部门依职权改变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景象,对此,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看完本文之后,咱们关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咱们想要进行改变承租人的时分就要满意这样的条件,才干依照规则进行处理,这也是在需求进行处理的时分比较重要的一点。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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