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4 02:36浏览量:13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典当办理,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规模内从事房地产典当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法。地上无房子(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典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典当,是指典当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向典当权人供给债款实施担保的行为。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典当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借款典当,是指购房人在付出首期规则的房价款后,由借款银行代其付出其他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典当给借款银行作为归还借款实施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典当,是指典当人为获得在建工程持续缔造资金的借款,以其合法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财物以搬运占有的方法典当给借款银行作为归还借款实施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获得的房子所有权典当的,该房子占用规模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必要一起典当。
第五条 房地产典当,应当遵从自愿、互利、公平缓诚实信用的准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典当,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施房地产典当挂号准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全国城市房地产典当办理工作。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典当办理工作。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办理部门)担任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典当办理工作。
返 回
第二章 房地产典当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典当: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留念含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布告列入拆迁规模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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