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法令文书_法令定见书,本法令定见书所根据的我国现行有用的法令、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财物监督处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委员会《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作业的定见》、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作业的施行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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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法令文书_法令定见书
国企改制法令文书(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令定见书(本法令定见书非定稿且仅适用于特定单一法令事项,未经本律师答应,转载、运用者,法令结果由转载运用者自傲。)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令定见书
XXX:
根据XXX与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签定的托付署理协议,本所担任XXX(下称“产权转让方”)局属企业“xxxx”(下称“转让标的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聘专项法令顾问,并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本法令定见书。
本法令定见书所根据的我国现行有用的法令、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财物监督处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作业的定见》、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作业的施行定见》
本所对产权转让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资历及条件进行了查询,查阅了本所以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产权转让方作了查询。
在前述查询过程中,本所得到产权转让方如下确保,即产权转让方现已供给了本所以为出具法令定见书所必需的、实在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书面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共同。
本所仅就与产权转让方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批复有关的法令问题发表定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财物评价等发表定见。
本法令定见书仅供产权转让方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之意图运用,不得作任何其他意图。
本所赞同将本法令定见书作为产权转让方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报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承当职责。
一、关于产权转让方的主体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