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行抗辩条款
人寿稳妥合同建立二年后,稳妥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背照实奉告责任为理由
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则。假如稳妥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照实奉告重要现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回绝给付稳妥金或解除合同,超越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利即告损失。
2)自杀条款
假如被稳妥人在合同收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稳妥公司不给付稳妥金。假如自杀发作在合同收效或复效二年之后,稳妥公司能够给付稳妥金。
3)宽限期条款
关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假如投保人因忽略或许其他原因没能如期交费,稳妥公司给出必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详细时刻请见条款规则),在这段时刻内保单依然有用,假如发作稳妥事端,稳妥公司仍予担任。如超越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或许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如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稳妥公司请求复效,通过稳妥公司检查赞同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稳妥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能。
5)不损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稳妥费后,保单会积存必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能的改变而损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稳妥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纪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实在,而且其实在年纪不符合合同约好的年纪约束的,稳妥公司能够解除合同,可是自合同建立之日起逾二年的在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实在,致使投保人付出的稳妥费少于敷衍稳妥费的,稳妥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稳妥费,或许在给付稳妥金时,依照实付稳妥费与敷衍稳妥费的比例付出。
投保人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实在,致使投保人实付稳妥费多于敷衍稳妥费的,稳妥公司将多收的稳妥费还投保人。
7)获益人条款
获益人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获益人时须经被稳妥人赞同。获益人能够为一人或数人。
获益人为数人的,能够指定获益次序和获益比例;未确定获益比例的,获益人依照持平比例享有获益权。
假如没有指定获益人,或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或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抛弃获益权,在没有其他获益人的情况下,被稳妥人逝世后的稳妥金视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