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分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1 22:25浏览量:494
一、交通事端中首要职责和非必须职责的别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就交通事端职责作了科学的区分。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形成交通事端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悉数职责,其他方不负交通事端职责;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一起形成交通事端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效果大的一方负首要职责,另一方负非必须职责;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效果适当的,两方负平等职责。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一起形成交通事端的,依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巨细区分职责。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许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应当负悉数职责。当事人逃逸或许故怠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应当负悉数职责。
二、交通事端首要职责和非必须职责的确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查询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1、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导致交通事端的,承当悉数职责; 当事人逃逸,形成现场变化、依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验交通事端现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
2、因两方或许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差错发作交通事端的,依据其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别离承当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必须职责;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端的差错,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
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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