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认定的规定(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1 20:34浏览量:1027
2013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章 工伤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工伤规模)
从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二)作业时间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
(三)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景象。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规模)
从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景象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则享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扫除)
从业人员契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则,但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许吸毒的;
(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第十七条(确定请求)
从业人员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从业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办法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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