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若干疑难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2 16:48浏览量:478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的法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73条和《社会稳妥征缴暂行法令》第4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因而,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会稳妥的景象,既包含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交纳任何社会稳妥,也应包含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作者交纳各种社会稳妥,实践中主要是,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劳作者上年度月平均薪酬数额交纳社会稳妥,而是依照当地社会稳妥的最低缴费规范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时,劳作者是否能够行使随时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并能否建议经济补偿金,这儿应分区间进行评论:
第一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在《劳作合同法》颁布施行之前,我国《劳作法》并未就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时,劳作者是否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有清晰规则,《劳作法》只是在该法第32条第3款规则: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但这儿的未依法供给劳作条件是否包含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的景象,法令并未清晰规则。但笔者以为,这儿的劳作条件,应当包含劳作合同约好的交纳社会稳妥的景象。《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35条的规则实践也印证了笔者的观念,该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劳作者相应的劳作报酬并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的。
因而,在《劳作合同法》施行之前,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并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并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用。
第二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并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的。一起,《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一)劳作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因而劳作者在2008年1月1日今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交纳社会稳妥而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能够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端核算。
经济补偿金的付出规范为: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这儿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包含计时薪酬或许计件薪酬以及奖金、补助和补助等钱银性收入。
注:这儿法令规则了劳作者免除劳作合一起的告诉责任,但并未要求劳作者有必要书面告诉,劳作者也能够口头告诉用人单位,但应留意保存依据。
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交纳社会稳妥发作的胶葛,是否归于劳作争议
依据我国劳作法令法规的规则,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是劳作者的一项根本劳作权力,并且一般也是劳作合同清晰约好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因社会稳妥发作的争议,是否归于劳作争议,我国法令也是作出了相应规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规则:本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下列劳作争议:(二)因履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四)因作业时间、歇息度假、社会稳妥、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发作的争议;(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但由于上述法令并未清晰规则因社会稳妥发作的什么争议,归于劳作争议,导致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不合。
实践中,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交纳社会稳妥发作的胶葛,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社会稳妥待遇的。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稳妥的。关于上述两种状况是否归于劳作争议的领域,是否受裁定前置程序的限制,笔者下面将分隔评论:
第一种状况即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社会稳妥待遇的,实践中根本上均按劳作争议处理,并且也有相关的法令依据。
我国《劳作法》清晰规则,劳作者依法享有各种社会稳妥待遇,我国《工伤稳妥法令》第60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工伤稳妥的,劳作者发作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稳妥项目向劳作者付出稳妥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解说一》第1条规则,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稳妥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稳妥待遇和其他社会稳妥费而发作的胶葛,应归于劳作胶葛。《劳作争议裁定调停法》第2条第5款,也将工伤医疗费用纳入了劳作争议的规模。
实践中各地劳作裁定委、法院对要求付出社会稳妥待遇的做法也根本上是按劳作争议处理的。例如:1、《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员工因社会稳妥交纳发作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则除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交纳社会稳妥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稳妥发作的争议,应按劳作争议受理。2、《广东高院、广东裁定委关于适用劳作调停裁定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二条规则:下列争议,应作为劳作争议处理:(二)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稳妥费导致其丢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工伤、赋闲、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作者以用人单位下降其交纳社会稳妥费的薪酬规范导致其丢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当工伤待遇丢失的。3、《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条规则:下列景象归于劳作争议:(1)用人单位在交纳社会稳妥费用时下降员工薪酬规范,导致员工退休今后不能足额收取稳妥金,退休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缺乏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稳妥的现实劳作联系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为交纳社会稳妥费发作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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