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起债款确定
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任何一方发作的债权债款均为夫妻两边一起债权债款。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两边还有约好的在外。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案情】
2003年原告范某和老公(原)田某托付被告买房子,在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别离于2004年4月22日、6月17日以电汇的方法汇给被告24000元、20000元,原告又给了被告20000元现金,上述金钱合计64000元。被告在帮原告和田某买了夹河小区3号楼西单元四楼东户的房子后却把
房产证办在了自己名下,为此,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64000元,并付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审判】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在原告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所汇给被告的44000元及原告交给被告的20000元,系原告及田某的一起产业,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一半即3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2000元的理由建立,予以支撑。而要求悉数即64000元及要求付出利息的理由不能建立,不予支撑;被告辩称,只收到44000元,而不是64000元,且已其替田某还了债的理由因依据不力而不能建立,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定如下:(一)被告田某返还原告范某32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任何一方发作的债权债款均为夫妻两边一起债权债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两边还有约好的在外。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详细到本案,田某所汇给被告的44000元及原告交给被告的20000元,系原告及田某的一起产业,因为两边没有约好,在切割时只能均匀加以切割。至于,被告行为性质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那么被告行为性质是什么?一种认识以为,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使别人受丢失的现实。在本案中,被告获得房子的一切权是依据原告及其前夫一起利益受损的现实,因而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令现实,与民事法令行为,无因办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作依据。但不当得处归于事情,与人的毅力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与人的毅力有关的民事法令行为。无因办理及侵权行为等。别的,也不符合不当得利建立的几种景象。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行为是一种合同的违约,该合同一种托付合同,详细来说,是原告及其前夫一起托付被告购买房子,而被告没有
履行合同,归于对合同的底子违背,应承当返还产业的责任。合议庭采用了第二种定见,笔者以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