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请求及检查;2、确认被收养人;3、缔结收养协议和处理收养挂号。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挂号方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经过所在国政府或许政府托付的收养安排(以下简称外国收养安排)向我国政府托付的收养安排(以下简称我国收养安排)转交收养请求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状况陈述和证明。前款规则的收养人的收养请求、家庭状况陈述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安排出具,经其所在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安排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许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
跨国收养请求书;
(二)出生证明;
(三)
婚姻状况证明;
(四)作业、经济收入和产业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赞同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状况陈述,包含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恰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料儿童的特色等。
在华作业或许学习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则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许有关部门出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作业、经济收入或许产业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自己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安排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状况证明,并依据不同状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爸爸妈妈(包含现已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证明和生爸爸妈妈双方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其间,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许生母因丧偶或许一方下落不明,由单独送养的,并应当提交爱人逝世或许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逝世的或许下落不明的爱人的爸爸妈妈不行使优先抚育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爸爸妈妈均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爸爸妈妈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
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爸爸妈妈均已逝世,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爸爸妈妈的逝世证明、监护人实践承当监护职责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育责任的人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四)由社会福利安排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状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的状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爸爸妈妈的逝世或许宣告逝世证明,以及有抚育孤儿责任的其他人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对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布告查找其生爸爸妈妈;以为被收养人、送养人契合收养法规则条件的,将契合收养法规则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告诉我国收养安排,一起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