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6 23:32浏览量:606
在路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胶葛案子中,受害人通常会进行伤残判定,以确认是否到达伤残以及伤残等级,然后确认是否建议残疾补偿金。而假如到达了伤残等级,并有被抚养人的话,被抚养人一般也都会参加到诉讼中来,建议被抚养人日子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二十八条规则:被抚养人日子费依据抚养人损失劳动能力程度,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标准核算。
《解说》规则了被抚养人日子费按抚养人损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认。那么被抚养人建议日子费是否一定要通过损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呢?不只是是当事人之间就此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主审法官在实体处理中也采取了天壤之别的处理方法,有的判定支撑受害人的恳求,有的判定驳回受害人的恳求,这就损害了法令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补偿胶葛案子的判定只是环绕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到达伤残等级的等级而进行,很少对受害人作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判定。且在现行体系下,担任伤残等级判定和担任劳动能力判定的组织并不同一,假如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判定,当事人就要进行两次判定,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本钱,无形中也延伸了案子审理时刻,不利于当事人索赔。并且担任劳动能力判定的组织又不承受遭受工伤以外的其他损害的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判定,客观上也使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进行劳动能力判定。如今也没有清晰的方法、规则使伤残等级与损失劳动能力程度相衔接,这就导致受害人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妨碍。
鉴于此现状,笔者以为应当及时一致法律标准,在未有法令法规出台之前,可采用如下标准:1、伤残等级达三级至一级的,可视为损失劳动能力;2、伤残等级十级至四级的,可参照伤残系数确认十级的视为损失10%的劳动能力,九级的视为损失20%的劳动能力,以此类推。这样操作,既一致了法律标准,又便利实务核算。
而就法治意义上来讲,往后在立法上仍是应当就此项作出清晰规则:
1、考虑到工伤事故补偿胶葛和其他人身损害补偿胶葛均归于民事案子,对相关判定应一致为伤残等级并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判定,以防止两层判定,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本钱。
2、就工伤等级判定和其他人身损害补偿案子的伤残等级判定及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判定拟定一致的损害判定标准标准。
3、一致判定组织。工伤判定和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判定组织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议》归入办理规模,以使运作标准,监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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