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业争议案子的特别规矩(2003年4月4日中国世界商会经过,2003年5月8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了便于裁定的方法,公平快速地处理渔业争议,维护当事人。
第二条 本特别规矩适用于渔业海上交通
事故补偿胶葛,渔业捕捉和饲养胶葛,网具胶葛,渔船缔造、修补、生意、稳妥、租借、典当、借款胶葛,浅海滩涂承揽、运营胶葛等渔业争议。
第三条 本特别规矩未作规矩的,适用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从渔业职业及相关专业中延聘专家担任裁定员,并拟定渔业专业裁定员名册。渔业争议的当事人应从该裁定员名单中指定裁定员。
第五条 适用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简易程序的案子,两边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定告诉之日起7日内一起选定独任裁定员。两边未在此期限内一起选定独任裁定员,由裁定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
第六条 当事人就宽和协议或调停协议达到由裁定委员会裁定的裁定协议的,能够一起选定或恳求裁定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裁定员,依照宽和协议或调停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定判决。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渔业争议裁定请求的,应依照裁定委员会渔业争议裁定费用表预交裁定费。
第八条 本规矩的解释权归于裁定委员会。
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渔业争议裁定费用表
(自2003年5月28日起实施)
争议金额(人民币)裁定费用(人民币)
10 000元以下1 000元
10 000元至100 000元 1 000元 争议金额10 000元以上部分的3%
100 000元至500 000元 3
700元 争议金额100 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 000元至1 000 000元3 700元 争议金额500 000元以上部分的2%
1 000 000元至5 000 000元 23 700元 争议金额1 000 000元以上部分的1.5%
5 000 000元以上
83 700元 争议金额5 000 000元以上部分的1%
请求裁定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状况特别的,由裁定委员会秘书处决议裁定费用的数量。
裁定委员会除依照裁定费用表收取裁定费外,能够依据个案状况恰当收取裁定员和/或经办秘书的差旅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
案子规模的若干规矩(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187次会议经过,2001年9月1日发布,2001年9月18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与和同意的有关世界公约,参照世界习气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规模规矩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