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纠纷案子的统辖地,咱们或许不是很清楚,因而在自己遇忽然到这类工作的时分或许就会束手无策,那么怎么承认
合同无效的统辖呢?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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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合同无效的统辖
无效合同纠纷怎么承认地域统辖?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则。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念以为,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统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而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即不能依合同实行地承认统辖法院。其理由是,假如将无效合同纠纷的地域统辖依有用合同来承认,就会发生程序性裁决与实体断定之间的对立。即在承认统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用,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断定同一合同无效,然后构成
裁决书与断定书之间的对立。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笔者以为,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承认地域统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理由如下:
一、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改动、停止民事联络的协议。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剖析以上法条内容,咱们不难发现:合同建立与合同收效是两个天壤之别的概念,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两边只需在合同书上签名或盖章,合同即告建立;而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收效则还须具有“依法建立”这一条件。可见,合同建立是对合同现实的点评,而合同收效则是对合同价值的点评,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归于有用建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则,无效的合同或许被吊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这一法令规则,是对无效合同缔结、实行全过程的价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对合同的价值否定只能及于合同的效能,而不能及于合同的有用建立。换句话说,只需契合建立条件,合同即便被承认无效也不能改动其有用建立这一客观现实。
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合同”是指有用建立的合同。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这儿的“合同”显然是指有用建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用合同。由于要承认合同是否有用,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实体检查,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责任权限,即便是事务庭的审判人员,一般也不或许在庭审之前承认合同的效能,况且按照法令规则,对统辖权的检查只能进行程序性检查,而不该触及案子的实体处理。因而,只要将该法条中的“合同”解释为有用建立的合同,才契合立法原意,也便于实践操作。可见,无效合同纠纷承认地域统辖时亦应适用这一法令规则。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合同被吊销或许间断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办法的条款的效能。假如无效合同中已承认了协议统辖条款,那么该协议统辖条款则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失掉效能,也便是说,无效合同中的协议统辖条款是有用的,人民法院在承认此类无效合同统辖时应依合同两边的约好。
以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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