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
房地产典当挂号办理,保证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典当挂号办理,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房地产典当挂号,是指房地产设定典当时,按照法定程度进行挂号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典当施行挂号准则。依法设定并挂号的房地产典当,受法令保护。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办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典当挂号办理工作,并安排施行本法令。县级市房地产行政办理部门担任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典当挂号办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典当,应当挂号:
(一)典当人一切的房子;
(二)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房子;
(三)典当人预购的
商品房;
(四)典当人一切的在建房子;
(五)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
(六)镇、村依法建造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七)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八)法令、法规规则能够典当的其他房地产。
第七条 以房子或许在建房子典当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典当挂号;以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典当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一起典当挂号。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典当挂号:
(一)土地一切权;
(二)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一切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令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则的在外;
(三)房子一切权、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或许有争议的;
(四)无建筑物的行政
划拨土地使用权;
(五)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