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许多,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以详细罗列的方法进行了清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力人提出要求或许义务人赞同实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定见》)第173条和第174条规则的几种景象:权力人向债款保证人、债款人的代理人、产业代管人建议权力,权力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许有关单位提出维护民事权力的恳求;
3、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款人在约好的期限届满后未实行债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端核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则,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中止;
4、 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0条规则:债款人在债款
转让协议、债款转让告诉上签章或签收催收告诉的,诉讼时效中止。原债款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款转让布告或告诉中有催收内容的,该布告或告诉能够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依据。
5、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0条,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的内容作了细化阐明;第11条规则部分债款人建议债款引起的中止对整体债款人有用;第13条规则了与提起诉讼具有平等诉讼时效中止效能的景象;第17条规则了连带债款、连带债款中一人的诉讼时效中止及于别人;第18条、19条别离规则了代位权诉讼、债款转让和债款承当引起诉讼时时效中止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