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安排:
《经济适用住所处理方法》现已国务院准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所建造、买卖和处理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所,是指政府供给方针优惠,限制建造规范、供给方针和出售价格,具有保证性质的方针性产品住所。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所建造、买卖,实施经济适用住所处理,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四条 开展经济适用住所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方针辅导下,各地区量体裁衣、别离决议方案”的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居民住所状况和收入水相等要素,合理确认经济适用住所的方针方针、建造规范、供给规划和供给方针等,并担任安排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所实施请求、批阅和公示准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国经济适用住所辅导作业。
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规划内经济适用住所辅导、监督作业。
市、县人民政府建造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所的实施和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开展和变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分和金融安排依据职责分工,担任经济适用住一切关作业。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猜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所开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方案、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所开展规划,做好项目储藏,为逐年翻滚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方案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建造、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依据经济适用住所开展规划和项目储藏状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所年度建造出资方案和用地方案。经济适用住所建造用地应当归入当地年度土地供给方案。
中心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戎行的经济适用住所建造,实施属地化处理。其运用自用土地建造经济适用住所,经所属主管部分同意后,归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所建造出资方案,统一处理。
第二章 优惠方针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所建造用地,要依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施行政划拨方法供给。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所名义获得
划拨土地后,改动土地用处,变相搞产品房开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所建造和运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折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所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造费用,由政府担负。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所的个人向商业银行请求借款,除契合《个人住所借款处理方法》规则外,还应当供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所的证明。个人住所借款利率履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借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所建造单位能够以在建项目作典当向商业银行请求住所开发借款。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借款的住所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所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 开发建造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所开发建造应当依照政府安排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准则,实施项目法人投标,参与投标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必要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杰出的开发成绩和社会诺言。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所要严厉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所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所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寓居水相等要素,合理确认经济适用住所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份额,并严厉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所的规划规划应当坚持规范适度、功用完全、经济适用、便当节能的准则,并结合全面建造小康社会的方针,优选规划规划方案;经济适用住所建造有必要严厉履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范,活跃推广应用先进、老练、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料、新设备,进步建造水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所建造单位对其开发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所工程质量负终究职责。
建造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所质量保证书》和《运用说明书》,并承当保修职责。
第四章 价格的确认和公示
第十七条 确认经济适用住所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准则,其出售基准价格和起浮起伏应当依照《
经济适用房价格处理方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则确认;其租金规范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分会同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在归纳考虑建造、处理本钱和不高于3%赢利的基础上确认。
经济适用住所价格确认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所出售应当实施明码标价,出售价格不得超越公示的基准价格和起浮起伏,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分将依法进行监督处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所实施收费卡准则,各有关部分收取费用时,有必要填写价格主管部分核发的交费挂号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所建造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买卖和售后处理
第二十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家庭能够请求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所:
(一)有当地乡镇户口(含契合当地安顿条件的戎行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的供给方针;
(二)无房或现住所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则规范的住所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契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规范;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产品住所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寓居水平缓家庭人口结构等要素,规则享用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所的条件及面积规范,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请求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所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证明资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提出请求。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应当在规则时间内完结核对。契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查询、核实;对无投诉或经查询、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所请求表上签署核对定见,并注明能够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规范。
第二十四条 契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所。购买面积准则上不得超越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越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用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并发布。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所后,应当依照规则处理权属挂号。房子、土地挂号部分在处理权属挂号时,应当别离注明经济适用住所、划拨土地。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所在获得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证必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依照到时同地段普通产品住所与经济适用住所差价的必定份额向政府交纳收益。详细年限和份额由市、县人民政府确认。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所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租借运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用于租借的经济适用住所,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契合条件的家庭租借。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所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所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所;如需换购,有必要以到时经济适用住所价格出售给获得经济适用住所资历的家庭后,方可再次请求。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协作建房
第二十九条 集资、协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所的组成部分,其建造规范、优惠方针、上市条件、供给方针的审阅等均依照经济适用住所的有关规则,严厉履行。
集资、协作建房应当归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所建造方案和用地方案处理。
第三十条 住所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在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开展方案的前提下,运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协作建房。参与集资、协作建房的方针,有必要限制在本单位无房户和契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则的住所困难家庭。
第三十一条 向员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协作建房金钱实施专款处理、专项运用,并承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凡现已享用房改方针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所或参与了集资、协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集资、协作建房。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协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什物分配或产品房开发。
第三十三条 集资、协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则的处理费用,不得有赢利。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住所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状况,确认是否开展集资、协作建房以及建造规划。
第七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所建造、买卖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办:对未经同意、私行改动经济适用住所或集资、协作建房用地用处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按有关规则处分。私行进步经济适用住所或集资、协作建房出售价格,以及不履行政府价格主管部分拟定的经济适用住所租金规范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分依法进行处分。私行向未获得资历的家庭出售、租借经济适用住所或安排未获得资历的家庭集资、协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责令建造单位期限回收;不能回收的,由建造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所或集资、协作建房与产品房价格差,并对建造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招摇撞骗、隐秘家庭收入和住所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所或集资、协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追回已购住所或许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请求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伪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提请有关部分追查单位主要领导的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所主管部分会同方案(开展和变革)、国土资源、价格、金融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本方法,能够拟定
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建造部会同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解说。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告诉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现已购买和签定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所,仍按原有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