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要案情
2010年10月11日11时,王XX驾驭辽HXXX号挂车沿201国道行进至201国道刘家店路段时驶入路途左边,与对方向张XX驾驭的XXXX印刷商行一切的辽BXXX号小卡车相撞,导致货品、车辆损坏。王XXX负此次事端悉数职责,对方无职责。
XXXX印刷商行提起诉讼,要求托付人苏XX、王XX连带承当41705元营运丢失。
开庭审理时,对方向法庭提交了很多依据,用以证明对方车辆修补期间发作的租车费用。但律师细心核对了相关依据,以为依据存在很大的瑕疵,并不能证明对方建议。依据庭审状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署理词,该署理词有理有据而且充沛的论述了对方依据的瑕疵,对终究获得胜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效果。
代 理 词
敬重的审判员:
承受被告苏XX的托付,指使我作为其托付署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经过今日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现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原告无合法依据证明发作租车丢失的实在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1、原告不存在实在的车辆租借联系。
原告无法向法庭提交证明有车辆租借现实的卡车租借协议书。而且,原告所称有租借联系的案外人赵XX也并没有出庭佐证。该赵XX是否真有其人,是何许人,该人与原告是何联系,原告并没有向法庭证明。退一步讲,即使真有此人存在,那么此人是否有车辆租借,租借的什么车辆,租借的时刻,租借的记载等等,能证明实在的租借联系的依据资料原告均没有向法庭提交。署理人判别案外人赵XX没有出庭的原因有以下景象:①此人不存在;②此人是原告的职工或亲属;③此人没有车辆租借; ④此人出庭所述恐与原告所述不一致会有缝隙。总结以上状况,署理人以为原告不存在实在的车辆租借联系。
2、原告无法证明存在车辆租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送货记载及资料帐并不是车辆租借联系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依据。无论是送货记载及资料帐均是原告自行制造,无任何相对方收货记载或发票佐证,且记载粗糙,比方哪年哪月哪日把什么货品,多少货品运输给谁,均没有表现,更没有收货方的任何签收单据。这种不清晰,不详细,随意性很大的克己单据不该被法庭采信。
从一般的买卖习气看,实在的车辆租借联系应该是与有租借资历的轿车租借公司签定正规的租借协议,有出车记载,运送记载,以及收货方出具的收货记载,司机签单,正规发票等等单证。而此案子,原告却通通不能提交上述资料。据此,署理人有充沛的理由以为此案不存在实在的车辆租借联系,没有必要及合理的车辆租借景象。
二、车辆修补时刻过长,超越合理时刻形成的丢失与被告无关,原告应与相关主体另行诉讼。
辽BXXXX号车辆的修补时刻不合理。该车送修时维修厂清晰表明该车修补最多15天竣工,却修补了73天,就此修补厂并没有合理的理由。关于扩展的丢失应由大连XXXXXX有限公司承当。
综上所述,车辆租借费用的确认应考量受害人建议的丢失是否实践发作,且有必要合理。对受害人私行扩展的丢失不该由侵权人
补偿。本案中,并不存在车辆租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最重要的是不存在车辆租借的现实。因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署理人:
20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