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4 06:45浏览量:2647
辩论人:某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辩论人就原告陈某诉辩论人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胶葛一案,现提出如下辩论定见:
一、原告建议的部分补偿项目核算规范过高。
(一)医药费,原告建议48570.75元,原告供给2007年8月21日、2007年9月17日医药发票两张,以及相对应的出院记?两张,辩论人对原告住院进行医治的现实?有贰言,但以为原告医药费部分的建议依法律规定和稳妥合同的约好应当予以核减,其间包含契合法律规定。
二、护理费,原告建议14560元,辩论人对护理期限?有贰言,护理费规范过高,应以30元?天核算。即护理费应为10920元;关于定残后的护理费,辩论人以为护理费规范过高,应以?天核算。及定残后的护理费为。
三、住院膳食补助费,原告建议2826元,辩论人以为原告护理费部分建议契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四、养分费,原告建议540元,本代理人以为养分费规范契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五、交通费,原告建议2000元,原告δ供给相关交通费用收据,关于该项费用辩论人不予承当。
六、司法鉴定费,原告建议800元,本代理人对此依据?有贰言予以认可。
七、残疾补偿金,原告建议327560元,本辩论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有贰言,但原告至今δ给付辩论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辩论人现在无法确认其是城镇人口仍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供给了原告的租借合同和产业合伙租借协议,以及出租人孙洪发、合伙人赵广明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辩论人以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本案现实的依据。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建议15973元。
九、精力损失补偿金,原告建议50000元,按照法律规定,辩论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十、二次手术费用,原告建议6000元,原告供给医嘱证明,本代理人以为关于此费用应依据原告受伤部λ及就诊医院等级状况归纳考虑。经调停,二次手术费用降为4500元,比原告建议少1500元。
十一、诉讼费用依据法律规定贵公司不承当。
十二、原告建议的部分补偿项目不归于辩论人的理赔规模。
依据榜首被告与辩论人所签定的稳妥合同的约好,原告建议的医药费超出医保用药范Χ的部分以及精力抚ο金均不归于辩论人的理赔规模内,且原告的后续医疗费用为实践发作费用,辩论人对上述费用不承当职责。而且榜首被告在稳妥期间已发作过数次稳妥事端,依据稳妥合同的约好,辩论人按15%的免赔率免赔。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辩论人:某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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