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许非公司兼并原因导致公司闭幕的,依法可进行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的第一步便是建立清算组,清算组在
清算期间全面接纳公司,担任公司相关事宜,一起也承受股东和股东会的监督。那么假如在清算期间触及到了诉讼,那么是由清算组仍是公司来申述或许应诉呢?这就触及到了公司清算组的诉讼方位,关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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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组是什么
清算组又称破产办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建立的,接纳、办理、整理、评价和处理破产人产业的专门安排。法院对债款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款人即不能对其产业进行经营办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方便直接对破产人的产业进行办理及变卖清偿;债款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安排,仅代表债款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款人的利益,因而它也不能办理和清算破产人的产业。为了保护债款人和债款人两边的利益,有效地对破产产业进行办理,并且公平、合理地
进行清算,各国破产法都无一例外地在破产程序中规则设置专门的安排来办理和清算破产人的产业。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将其称之为清算组,并在该法第24条中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建立清算组,接纳破产企业。清算组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能够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能够聘任必要的作业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担任并且陈述作业。”
二、清算组的法令定位
1、
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完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之意图而依法建立的安排,其自身无独立产业,其法令品格应附归于破产企业自身。
2、从企业所触及的外部债款债款法令关系看,企业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进行意思表明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3、从企业内部安排和办理视点看,企业清算组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对内办理破产企业并履行清算职责的履行机关。
4、企业清算组作为企业清算职责人,其详细功用或职责彻底由法令来规则,所以其在法令上具有怎样的权限和主体方位也是法定的,不存在自在约好的问题。
三、清算组的诉讼方位剖析
(一)《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
《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纳破产企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告诉破产企业的债款人或产业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款或交给产业;清算组能够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正是根据相似上述法令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令实践中,在不少地方,
破产企业清算组具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独立安排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催收债款、对外签定让破产企业承当法令职责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分配产业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令方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令方位或主体资格相同等的方位;并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独立安排或安排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彻底代替了破产企业自身。
(二)从法理视点
从法理上讲,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且破产企业清算组建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完毕前并没有停止或消除,乃至经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赞同其仍可继续进行必要的出产经营活动。也便是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其法人资格消除前,其仍享有必定的民事权力才能和行为才能。虽然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履行机关是破产企业清算组,但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如催收债款或供认债款)所发生的法令作用却由破产企业来承当。这时的清算组行使的功能有些相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安排行使的功能。在企业破产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安排从事对企业债款进行清收、对企业债款进行承认、对外签定合同等民事行为必定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那么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从事上述行为为什么就能够不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进行呢?《公司法》 [3] 第184条规则,清算组能够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咱们以为:即便是有此规则,恐怕也不契合代表诉讼的条件。由于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或提申述讼不该当是为了清算组自身的直接或直接利益遭到危害而为之,而只能是为完结破产清算事宜为之。另,对非破产清算而言,在企业主体资格被刊出前,企业所从事任何民事活动仍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不会以企业内部清算安排或某个安排的名义进行。
(三)从诉讼法视点
从诉讼法视点讲,当时在我国能够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含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破产企业清算组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必定不归于法人诉讼,也不该当归于法令规则的“其他安排”参与诉讼的领域。由于,依照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安排”是指合法建立、有必定的安排安排和产业,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安排,包含:
1、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安排;
2、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挂号收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挂号收取社会团体挂号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安排;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安排;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安排;
8、经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城镇、大街、村办企业;
9、契合本条规则条件的其他安排。
很显然,破产企业清算虽然有相应的人员组成,但却没有独立的产业,无法以自身才能对外承当法令上的产业职责。所以,破产企业清算组也不该被理解为法令认可的其他安排。依照民法上权力才能、行为才能和职责才能相统一的理论,关于不具有民事法令职责承当才能的安排或安排,法令也不该认可其对外民事权力才能(指该安排或安排的对外主体资格才能)。当然,咱们若有必要赋予破产企业清算组在诉讼主体方面的法令方位,能够经过完善代表诉讼准则来处理。
经过以上的内容,信任您对清算组的诉讼方位已经有了必定的了解,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依法接纳公司,处理日常作业,有权力代表公司参与必要的民事活动,可是清算组自身没有民事权力才能,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也仅仅行使法令赋予其的职权。在清算期间,真实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仍是公司。假如您还有疑问,能够咨询听讼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