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9 13:15浏览量:2929

北京市房子拆迁评价规矩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矩,结合本市实践情况,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被拆迁住所房子的房地产商场评价价(以下简称房子拆迁补偿价),依照本规矩第二条至第七条规矩评价确认。
第三条 房子拆迁补偿价核算公式为:
房子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 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子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 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其间,基准地价,是指在必定时刻和必定区域内,普通住所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均匀水平;基准房价,是指必定时刻和必定区域内,普通住所商品房均匀建造归纳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子均匀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住所房子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等级规模,由疆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疆土房管局)拟定并定时发布。土地等级为七至十级的区域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疆土房管局规矩的起伏内确认,并报市疆土房管局存案。
第五条 K为容积率批改系数,依照《房子拆迁容积率批改系数表》确认。
被拆迁房子现状容积率,依照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核算。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依照被拆迁人提交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确认;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依照0.7核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高楼容积率依照1核算;当事人有贰言的,也能够依照测绘部分实践丈量的数据核算。
第六条 被拆迁房子重置成新价的评价,依照《北京市房子评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所高楼评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履行。
第七条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矩,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子(不含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子拆迁补偿价,依照危改前的商场交易价格,选用商场比较法评价。
依照《北京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矩实施产权互换的,所互换房子的价格依照前款规矩评价。
第八条 非住所房子拆迁评价,能够依照《北京市非住所房子拆迁评价技术标准》(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履行,也能够依照国家规矩的其他评价办法进行评价。
第九条 本规矩由市疆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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