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公证
遗言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言人立遗言的实在性和合法性处以证明。它要求遗言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缔结遗言,然后由公证员对遗言的内容和遗言人的签名处以证明。
通过公证的遗言,有如下优点:
(一)遗言的内容和形式都契合法律规定,所立遗言有用。
(二)遗言内容不易被篡改和假造。
(三)有利于确保遗言效能的完成,维护遗言人和遗言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遗言引起的承继胶葛的发作。
公民申办遗言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请求,不能托付别人署理。假如当事人行动不便,也能够请公证处指使公证员到立遗言入住所处理。
申办遗言公证,应向公证处供给如下证明资料:
(一)立遗言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的一切权证明。如
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言的草稿。假如遗言人不会书写遗言,或书写有困难,能够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言的内容一般包含如下几项:
(一)遗言人及遗言受益人的
名字、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言人与受益人的联系;
(三)所处置的产业的称号、数量、地址等;
(四)对产业的分配和有关业务的处理决议;
(五)假如有遗言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六)遗言制造日期和遗言人自己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请求后,公证处要对立遗言人进行必要的查询,应查明以下问题:
(一)遗言人自己的基本情况,包含名字、别号、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遗言受益人的基本情况;
(二)遗言人与受益人是什么联系;
(三)遗言人的法定承继人中,是否有因无日子来源而依托遗言人日子的人;
(四)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是归于遗言人个人一切的,仍是夫妻
共有的,或是与其别人共有的产业;
(五)遗言人所立遗言的内容是否出自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是否在遭到要挟、逼迫、诈骗等情况下违反自己愿望而对产业所作出的处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