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计算系数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2 08:03浏览量:2997

详细年限或补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认:
(1) 一级乙等(一级伤残)核算30年,即100%;
(2)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核算。核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核算;
(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核算;
(5)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核算;
(6)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核算;
(7)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核算;
(8)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核算;
(9)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核算;
(1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核算。
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数是75周岁(与《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中假定的人均寿数70岁比较,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越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越5年”的规则,可按60周岁以上年纪每添加1岁削减1年的 方法进行核算:60周岁核算15年、61周岁核算14年、62周岁核算13年、…68周岁核算7年、69周岁核算6年,顺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核算。须留意的十,核算年限确认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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