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0 09:10浏览量:628
交通事端确定书怎样请求复核
(一)请求复核的期限
交通事端当事人以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端职责确定书适用程序过错或职责区分不公的,可及时请求复核依照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有贰言的,能够自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请求。
(二)不能请求复核的景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复核请求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路途交通事端;
4、车辆在路途以外通行时发作的事端。
因为现在,交警部门对交通事端职责进行确定的行为,不再是一种详细的行政行为,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运用,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请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前述的复核仅仅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请求复核的作用或许不是非常抱负,但至少为当事人供给了一条进行救助的途径。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添加一款: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定书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确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核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则期限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成果书面通知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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