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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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公民共和国武士稳妥法》已由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4月27日
中华公民共和国武士稳妥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武士伤亡稳妥
第三章 退役养老稳妥
第四章 退役医疗稳妥
第五章 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稳妥
第六章 武士稳妥基金
第七章 稳妥经办与监督
第八章 法令职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士稳妥联系,保护武士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戎行建造,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树立武士稳妥制度。
武士伤亡稳妥、退役养老稳妥、退役医疗稳妥和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稳妥的树立、缴费和搬运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武士稳妥制度应当表现武士作业特色,与社会稳妥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依据社会稳妥制度的开展,当令弥补完善武士稳妥制度。
第四条 国家促进武士稳妥作业的开展,为武士稳妥供给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撑。
第五条 中国公民解放军武士稳妥主管部分担任三军的武士稳妥作业。国务院社会稳妥行政部分、财政部分和戎行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担任有关的武士稳妥作业。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担任承办武士稳妥挂号、个人权益记载、武士稳妥待遇付出等作业。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和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武士稳妥与社会稳妥联系搬运接续手续。
第六条 武士依法参与武士稳妥并享用相应的稳妥待遇。
武士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载和个人权益记载,要求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和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法处理养老、医疗等稳妥联系搬运接续手续,供给武士稳妥和社会稳妥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武士伤亡稳妥
第七条 武士因战、因公逝世的,依照确认的逝世性质和相应的稳妥金规范,给付武士逝世稳妥金。
第八条 武士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依照鉴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稳妥金规范,给付武士残疾稳妥金。
第九条 武士逝世和残疾的性质确认、残疾等级鉴定和相应的稳妥金规范,依照国家和戎行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条 武士因下列景象之一逝世或许致残的,不享用武士伤亡稳妥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许吸毒的;
(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四)法令、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一条 现已鉴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武士退出现役参与作业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用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十二条 武士伤亡稳妥所需资金由国家承当,个人不交纳稳妥费。
第三章 退役养老稳妥
第十三条 武士退出现役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稳妥补助。
第十四条 武士退役养老稳妥补助规范,由中国公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照国家规则的根本养老稳妥缴费规范、武士工资水平等要素拟定,报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同意。
第十五条 武士入伍前现已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由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和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处理根本养老稳妥联系搬运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武士退出现役后参与职工根本养老稳妥的,由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将武士退役养老稳妥联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相应的搬运接续手续。
武士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与职工根本养老稳妥的缴费年限兼并核算。
第十七条 武士退出现役后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稳妥或许城镇居民社会养老稳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搬运接续手续。
第十八条 武士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许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作业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稳妥方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九条 武士退出现役采纳退休方法安顿的,其养老方法依照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章 退役医疗稳妥
第二十条 参与武士退役医疗稳妥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交纳武士退役医疗稳妥费,国家依照个人交纳的武士退役医疗稳妥费的平等数额给予补助。
责任兵和供给制学员不交纳武士退役医疗稳妥费,国家依照规则的规范给予武士退役医疗稳妥补助。
第二十一条 武士退役医疗稳妥个人缴费规范和国家补助规范,由中国公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照国家规则的缴费份额、武士工资水平等要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武士入伍前现已参与根本医疗稳妥的,由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和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处理根本医疗稳妥联系搬运接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武士退出现役后参与职工根本医疗稳妥的,由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将武士退役医疗稳妥联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相应的搬运接续手续。
武士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根本医疗稳妥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与职工根本医疗稳妥的缴费年限兼并核算。
第二十四条 武士退出现役后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许城镇居民根本医疗稳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五章 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稳妥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树立养老稳妥、医疗稳妥等。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参与稳妥,应当交纳养老稳妥费和医疗稳妥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稳妥个人缴费规范和国家补助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六条 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随军前现已参与社会稳妥的,由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和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处理稳妥联系搬运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 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完成作业或许武士退出现役时,由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将其养老稳妥、医疗稳妥联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相应的搬运接续手续。
武士爱人在随军未作业期间的养老稳妥、医疗稳妥缴费年限与其在当地参与职工根本养老稳妥、职工根本医疗稳妥的缴费年限兼并核算。
第二十八条 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到达国家规则的退休年龄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确认退休地,由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将其养老稳妥联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享用相应的根本养老稳妥待遇。
第二十九条 当地公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应当为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供给作业指导、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公民政府作业安顿,或许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公民政府指定部分、组织介绍的恰当作业、供给的作业训练的,中止给予稳妥缴费补助。
第六章 武士稳妥基金
第三十条 武士稳妥基金包含武士伤亡稳妥基金、武士退役养老稳妥基金、武士退役医疗稳妥基金和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稳妥基金。各项武士稳妥基金依照武士稳妥险种别离建账,分账核算,履行戎行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武士稳妥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心财政负担的武士稳妥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第三十二条 武士应当交纳的稳妥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应当交纳的稳妥费,由武士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中心财政负担的武士稳妥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分归入年度国防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武士稳妥基金依照国家和戎行的预算处理制度,实施预算、决算处理。
第三十五条 武士稳妥基金实施专户存储,详细处理方法依照国家和戎行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六条 武士稳妥基金由中国公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士稳妥基金处理组织会集处理。
武士稳妥基金处理组织应当严格处理武士稳妥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 武士稳妥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依照规则的项目、规模和规范开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婪、侵吞、移用,不得改动开销项目、扩展开销规模或许改动开销规范。
第七章 稳妥经办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和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树立健全武士稳妥经办处理制度。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应当准时足额付出武士稳妥金。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和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及时处理武士稳妥和社会稳妥联系搬运接续手续。
第三十九条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应当为武士及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树立稳妥档案,及时、完好、精确地记载其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以及享用武士稳妥待遇等个人权益记载,并定时将个人权益记载单送达自己。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和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为武士及随军未作业的武士爱人供给武士稳妥和社会稳妥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武士稳妥信息系统由中国公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担任一致建造。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公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和中国公民解放军审计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对武士稳妥基金的出入和处理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当地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恪守本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当地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实施监督查看时,被查看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给与武士稳妥有关的资料,不得回绝查看或许谎称、瞒报。
第四十三条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和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依法为戎行单位和武士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走漏。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有权对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进行告发、投诉。
戎行和当地有关部分、组织对归于职责规模内的告发、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归于本部分、本组织职责规模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分、组织处理。有权处理的部分、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章 法令职责
第四十五条 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分、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戎行后勤(联勤)机关或许社会稳妥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不依照规则树立、搬运接续武士稳妥联系的;
(二)不依照规则收缴、上缴个人交纳的稳妥费的;
(三)不依照规则给付武士稳妥金的;
(四)篡改或许丢掉个人缴费记载等武士稳妥档案资料的;
(五)走漏戎行单位和武士的信息的;
(六)违背规则划拨、存储武士稳妥基金的;
(七)有违背法令、法规危害武士稳妥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贪婪、侵吞、移用武士稳妥基金的,由戎行后勤(联勤)机关责令期限退回,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四十七条 以诈骗、假造证明资料等手法骗得武士稳妥待遇的,由戎行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稳妥行政部分责令期限退回,并依法给予处置。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武士退出现役后参与赋闲稳妥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赋闲稳妥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与赋闲稳妥的缴费年限兼并核算。
第五十条 本法关于武士稳妥权益和责任的规则,适用于公民武装警察;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稳妥基金处理,依照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资金处理体制履行。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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