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02:23浏览量:944
同居联系的确定及处理方法(一)同居联系的寓意同居联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评论狭义的同居联系,是被赋予了特定意义的同居。它虽不彻底具有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合法婚姻联系又有类似的特征,是指男女两边均无爱人,未经挂号便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共同日子的那种景象。
(二)同居联系的法令特征结合《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能够概括出同居联系具有下列法令特征,一是同居联系不是根据合法婚姻而发作的,它具有违法性;二是同居联系发作在无爱人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作的同居联系,不在我国婚姻法所调整规模之内;三是同居两边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共同日子。(三)同居联系的演化进程到目前为止,对未经婚姻挂号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先后作出多种不同的规则,呈现了现实婚姻、不合法同居联系、同居联系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等概念。1、现实婚姻(特定时期的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拟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的定见》中,第一次提及现实婚姻问题。那时的现实婚姻是指无爱人的男女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他们是夫妻联系的婚姻。它与一般婚姻联系的不同点在于未实行成婚挂号,归于未恪守法定成婚程序的违法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出台,现实婚姻又有了新的规则,即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有了成婚本质要件的同居联系,为现实婚姻联系。2、不合法同居联系(2001年12月24日之后被撤销)。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拟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提出了不合法同居联系这一概念。该定见规则,对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之后,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但同居时两边或一方未达法定条件的,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不管其同居时是否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一概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3、同居联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的司法解说中,撤销了不合法同居联系这一说法,将该类案子确定为免除同居联系胶葛。《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同居联系作了新的界定: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4、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时添加了“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规则。此规则主要是针对所谓“包二奶”不良社会现象而作出的制止性规则,因为“制止包二奶”不是标准的法令用语,所以如此表述。关于婚姻法修改后新添加的“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规则,人民法院能够将其当成一种特别类型案子受理。(四)同居联系的处理准则1、关于单纯的免除同居联系胶葛,人民法院按规则一概不予受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规则:“当事人诉请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联系两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日子,是其对自己日子状况的一种挑选,婚姻法尽管不鼓舞,但也并未明文制止。所以,此类同居联系的存在与免除,法令既不干与也不支持。2、当事人恳求免除归于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所构成的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所构成的同居联系,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制止的行为。这种同居联系,与一般未婚同居联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恳求免除此类同居联系时,人民法院有必要受理,并依法免除。3、关于因同居联系发作的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胶葛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4、对现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将它与合法婚姻联系相同对待。构成现实婚姻的截止时刻是1994年2月1日,这是指两边均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截止日期。不管两边共同日子的时刻长短,也不管两边共同日子初期或许某个阶段中或许还不契合婚姻联系的本质要件,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有了成婚本质要件的,都确定为现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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