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1 08:45浏览量: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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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规模及征收规范的告诉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法令》顺畅施行,现将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安排拟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模及征收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践,仔细贯彻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规模及征收规范
一、征收规模
违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则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交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规范
别离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当地乡村牧区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实践收入水平,视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生育子女情节轻重,确认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详细征收规范,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践情况提出,报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存案。
(一)未满生育距离期生育第二胎以上或未按《法令》规则收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四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出《法令》规则限额多生育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三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法令》规则限额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征收主体
社会抚养费征收,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议。
四、征收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详细程序,由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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