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欺诈 劳动者可否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1 19:59浏览量:1630

高某应聘到某公司作业,公司对高某称公司的条件非常好,高某遂与公司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合同中约好,假如合同期满前脱离公司,则要付10000元违约金。高某作业后发现,公司底子不具有在缔结合一起所说的那些条件,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不同意,提出假如高某要走,有必要付出违约金。高某该怎么办?
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作合同系因诈骗而得以缔结,高某可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承认他与公司之间的劳作合同无效
依据劳作法,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一起,应相等洽谈,自愿公正,意思表明实在(即有必要出于两边当事人实在的志愿),不得选用诈骗或逼迫的手法。在缔结劳作合一起,若一方当事人成心捏造事实或制作假象,或许成心掩盖实在情况,使对方陷于过错的知道,自愿地签署劳作合同,则该当事人的行为即构成诈骗。采纳诈骗行为签定的劳作合同,是无效合同。诈骗行为具有如下要件:一方当事人片面上有诈骗的成心;诈骗方在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对方当事人所施行的签定劳作合同的行为,是受诈骗的成果。
该公司片面上有诈骗的成心,客观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高某在相信了公司的谎话后,与其签定了劳作合同,阐明他签定合同是受公司诈骗的成果。因而,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作合同是无效的劳作合同。高某不必承当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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