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处理
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香港托付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的声明。
澳门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处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澳门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华裔、出国人员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处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外国人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处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结构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或许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自己无爱人的证明必需有中文译著,翻译费当事人自理)
台湾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处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许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二、 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 台湾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