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是指不改动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债务搬运给第三人享有。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权力转让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是有必要具有有用存在的合同债务;二是债务转让不会改动债务的内容,即不会添加债务人的担负;三是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则的不得转让的景象;四是
转让合同权力应遵从必定的程序,即告诉债务人,不然对债务人不发生法令效能。
由此可见,债务转让具有如下特色:
特色一:债务转让的主体是债务人(又称让与人,包含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令规则,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力转让的当事人。关于债务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到的债务
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仅仅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厉意义上的债务转让的当事人。由于债务人对债务的转让不享有权力,只承担责任。
特色二:债务转让是权力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力的行为,即债务人所享有的债务,有必要是合法获得的。若是以危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获得或是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所获得的权力,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令效能。如赌债债务的转让即属此类。
特色三:债务的转让是一种处置行为,是债务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力的部分或悉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务有必要具有必定或悉数的处置权限和处置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则,债务人可将自己享有债务的一部分或悉数转让给第三人,法令制止的在外。
特色四:第三人在获得债务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力。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则:“债务人转让的权力,受让人具有该权力的从权力,但该从权力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
特色五:债务转让具有无因性。债务转让是根据各式各样原因此发生的,但不管其原由于何以及是否有用,关于债务转让协议的效能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意图在于保证债务流通的安全性,以及好心受让人的利益。
特色六:债务转让具有非要式性。债务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务意思表明共同,债务转让协议即告建立,除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登记手续的在外,无须特别的协议方式,债务转让协议是否作成书面方式均不影响其效能。至于对已作成债务证书的债务进行让与,虽需交给债务证书,但该行为归于实行附随责任,而非债务转让的建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