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统辖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和有关法令的规矩,制定本裁定规矩。
第二条 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原名中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以裁定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产生于远洋、近洋、滨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送、出产和飞行等有关进程中所发作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海商工作和经济贸易的开展。
裁定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子:
(一)船只救助、共同海损所发作的争议;
(二)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磕碰,或许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与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备以及海底、水下设备触碰所发作的争议;
(三)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其间一种为海上运送方法的多式联运合同或许其他运送单证触及的世界远洋、世界近洋、滨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送事务所发作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送所发作的争议;
(四)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用具的租借、租借,或许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的运营、作业、署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事务所发作的争议;
(五)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的
所有权、优先权所发作的争议;
(六)世界远洋、世界近洋、滨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的稳妥、货物运送稳妥、旅客运送稳妥、海上开发资源稳妥及其再稳妥,以及船只保赔事务等所发作的争议;
(七)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用具的生意、缔造和修补事务所发作的争议;
(八)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的典当借款所发作的争议;
(九)货运署理合同、船只物料供给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渔业出产及捕捉合平等所发作的争议;
(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危害所发作的争议;
(十一)海事担保所发作的争议;
(十二)两边当事人协议裁定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