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5年7月某日上午8时,关于时年26岁的青年农人沈玉得来说是个灾祸的日子。沈玉得在路上行走时,被一辆手扶拖拉机撞伤左腿,致左下肢外伤后出血、痛苦、不能活动。2小时后,沈玉得被送到城阳医院医治。经医院查看,沈玉得左大腿外侧中下1/3至小腿中段见长约25cm左右创伤,创缘不整,伤害严峻。X片示:左胫骨外侧渠道破坏性骨折,左腓骨破坏性骨折。入院确诊:左胫骨外侧髁敞开性破坏性骨折;左腓骨敞开性骨折;左下肢软组织挫裂伤;左腓总神经损害。当日上午10时,在接连硬膜外麻醉下进行左小腿软组织撕裂伤清创缝合术 左胫骨外侧髁破坏性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抗感染、止血、消肿等医治。
7月23日18时患者左足不能活动,感觉消失,痛苦剧烈,左下肢有浓郁腥臭味,且有气泡发生,予创伤拆线引流,见创伤内肌肉组织坏死,予双氨水及生理盐水冲刷创伤,医院主张患者转上级医院医治。沈玉得在城阳医院医治共花
医疗费3847.94元。
2005年7月24日,沈玉得因左膝部外伤,于术后约40小时,因创伤很多渗血恶臭约16小时转住江苏省人民医院。经江苏省人民医院查看:沈玉得左边大腿近端下方见约5cm×5cm皮肤残缺,部分皮肤发黑,伤害严峻,左大腿肿胀显着,膝关节外侧及小腿侧皮肤裂开长约25cm,肌肉发黑恶臭,小腿及足肿胀显着,小腿后方伤害严峻,足部皮肤苍白。血常规WBC38.6×109/LRBC4.51×1012/LN92%。入院确诊为中毒性休克;左下肢坏疽。急诊在全麻下进行左大腿中上段截肢术。
堂上争论——
原告被告各不相谋
沈玉得怎样也没有想到,自己因
车祸被撞伤腿到医院医治,到头来却把腿治没了。年纪轻轻就失去了一条腿,将来的日子可怎样过呀!面临这出人意料的沉重打击,沈玉得如万箭穿心,一度痛不欲生。他以为这都是医院不负责任医治不妥形成的。他一怒之下,将城阳医院告上法庭。
沈玉得诉称,我因被撞伤左腿,而到被告处医治。因为被告的
医务人员严峻不负责任,医治办法不妥,致使我左腿严峻感染而被高位截肢,故要求被告
补偿原告医疗费66321.78元,
交通费24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008元,护理费17040元,误工费35355.866元,被抚养人日子费28536元,残疾补偿金63312元,精力抚慰金30000元,残疾辅佐用具费224895元,养分费10000元,判定费7500元,诉讼费2000元,算计488368.64元的40%即195347.456元。
被告城阳医院却拒不承认自己医治有错,他们辩称,我院对原告病况确诊清晰,医治办法正确,处理及时,不存在原告所诉状况,原告左大腿上段截肢是因严峻的原始损害及特别细菌感染形成的,与我院医疗行为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