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述状
原告:李#金,女,53岁,汉族,南昌县人,住址: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丁坊村黄家自然村,身份证号:36012119591106####;
被告:我国大地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址: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路1287号,联系电话:86666###,
法定代表人:廖#,身份证号:36210119620923####;
被告:熊#清,男,汉族,南昌县人,住址:南昌市南昌县岗上镇东坛自然村,手机:1376#####76,身份证号36012219840713####。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付出:判定费1500元、后续医治费8000元、护理费2×34055/12=5676元、养分费60×20=12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30×50=1500元、误工费3×3200=9600元、残疾
补偿金6892×20×20%=27568元、精力危害抚慰金600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5×4660×20%÷7=666元,总计:61710元;
2.判令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19日,在105国道黑虎山庄地段,原告骑自行车时被被告熊#清驾车撞伤,伤后原告被送入武警医院医治,出院后,经法医判定评为伤残九级、歇息期3个月、养分期2个月、护理期2个月、后续
医疗费8000元。南昌县交警大队确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熊#清负悉数职责,但被告熊#清仅仅担负了已发作的医疗费,其他不肯承当,经南昌县交警大队调停未果。
根据上述事实,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申述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定。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申述人:李#金
2013年4月15日
证据目录
1.工商注册信息和熊#清驾照、行驶证与
交强险、第三者职责险保单(不计免赔)
证明:我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负补偿职责。
2.路途交通事故确定书
证明:熊#清负全责。
3.确诊证明书、出院证、出院记载、交通肇事伤(亡)人员伤情判定书、法医判定书
证明:原告的伤情和已住院30天、9级伤残、后续医治费、“三期”天数。
4.判定费发票
证明:花费的判定费用。
5.村委会证明和李仁金父亲身份证
证明:李#金父亲的抚养费。
6.收入证明和原告雇主的工商营业执照
证明:李#金月收入3200元。
提招供签名:李#金
2013年4月30日
案子成果
2013年7月25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以(2013)南民初字第372号判定书做出判定:
原告在庭审时未供给被抚养人身份证原件抚养费不支撑,误工费以上年度住宿和餐饮业22568元每年计,住院膳食补助费30元每天计,且熊#清已诉前已付出13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相应扣除。其他法院都支撑。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补偿24000.32元、在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补偿33185.28元,算计:57185.6元;
2.熊#清承当诉讼费1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