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商品房后应及时进行房屋产权过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6 22:23浏览量:640

   事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屡次洽谈后于1997年9月达到一致意见,李某将其一切的一套房子以65000元转让给张某。按约好,张某当即付出了首期40000元,李某将房子钥匙交给了张某。1998年2月2日,张某承认尚欠李某房款25000元,许诺于同年3月15日付清,逾期承当相应违约金。因张某逾期未付,李某于1999年3月5日将张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张某别离于1999年5月18日及8月12日付清了悉数房子转让款。当张某提出要求处理该房子的过户手续时,李某一拖再拖,迟迟不愿处理过户手续。张某无法,于2005年1月将李某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定承认系争房子产权归张某一切,李某实行该房子的过户手续责任。李某庭审中辩称,两边生意合同因发作严重误解而无效,理由是系争房子实践面积是71平方米,而出卖时误测为51平方米,且李某妻子一向不赞同出卖该房;如张某坚持要买,应补足20平方米差价,故恳求驳回张某诉请。     析法     法院经审理以为,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房子生意协议虽未签定书面合同,但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应受法令维护。李某以自己对房子面积有严重误解及妻子不赞同转让房子为由建议生意协议无效的理由缺乏。因产权挂号仅为李某一人,张某无责任检查李某妻子是否赞同;若李某对房子面积确有严重误解,亦应在法定期间内对协议行使吊销或改变权,但李某没有行使该权力,且两边在房子生意时也无面积的约好,仅为整套出让,李某对该房子的巨细、情况等应有切身感知。至于李某提出张某尚有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付,虽李某曾为25000元本金及违约金申述张某,但李某鉴于张某付出了本金而撤诉,应视为对违约金的抛弃,法令上无权再就违约金独自提出诉请。作为房子受让人的张某,已实行了付出房款的责任;作为房子出让人的李某,理应实行实践上的交房责任(交钥匙)和法令上的交房责任(产权过户)。现李某尽管已将房子交给张某占有,但不愿处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故张某要求李某实行过户手续责任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撑。但因为房子产权应以挂号为准,在产权没有过户之前,张某要求承认系争房子产权归其一切的法令依据缺乏。为维护生意安全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力,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判令李某应实即将房子产权过户给张某的责任。     答疑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出卖人应当实行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或许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搬运标的物一切权的责任。”这是对出卖人根本责任的规则。生意合同买受人的意图便是取得标的物的一切权,所以交给标的物并搬运标的物一切权是出卖人最根本的责任。交给是指标的物占有的搬运。在生意合同中,交给可所以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搬运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践操控之下,如将出卖的产品直接交给买受人,也可所以出卖人将关于第三人的恳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力转让给买受人,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出卖人还应当依照约好或许生意习气向买受人交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材料,比方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运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将标的物的一切权搬运给买受人是生意合同中买受人的意图,同样是出卖人的根本责任。标的物一切权的搬运办法,依法令的规则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力的公示办法,因而,除法令还有特别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以外,动产一切权依交给而搬运。不动产和法令有特别规则的动产,如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以挂号为权力公示的办法,因而,其一切权的搬运须处理挂号。不管合同是否作出约好,出卖人都应当帮忙买受人处理一切权的改变挂号手续。本案中,原、被告在缔结了生意产品房的合同并实践交给今后,并没有到有关部门处理挂号存案手续,该合同是否应被宣告无效?事实上,被告在与原告缔结产品房生意合同并将房子交给给原告后,未及时到有关部门挂号存案,处理有关房子过户手续,不影响房子生意合同的效能,能够责令其补办存案手续。假如经权力人张某的恳求,作为责任人的李某仍回绝帮忙挂号,张某可诉请法院强制李某实行挂号责任并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     提示     购房关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购房人用辛辛苦苦积储的钱购买房子,是为了改善寓居环境,但一旦处理不妥,会导致许多胶葛,顾客辛苦的积储就有或许付诸东流。如何将危险降到最小,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购房者应该考虑的问题。因为出卖人的根本责任是将不动产品权搬运给买受人,而不动产品权搬运的标志是挂号,买受人恳求行使挂号恳求权,便是恳求出卖人实行其合同责任。作为顾客,在购买房子过程中,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合作完结过户挂号,及时地处理房子过户手续,由生意当事人共同到挂号组织恳求过户手续挂号,然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卖方收取价款后迟迟不予过户,应予以提示。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一向不为买方处理过户挂号手续或经买方恳求,卖方仍回绝帮忙挂号,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实行挂号责任并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在取得胜诉裁判文书后,挂号权力人可凭此裁判文书独自恳求并完结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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