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长达半年的必须签订多少年的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8 18:06浏览量:2975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作法的出台而呈现的。试用期便是供用人单位调查劳作者是否适宜其作业岗位的一项准则,给企业调查劳作者是否与选用要求相一致的时刻,防止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丢失。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试用期,一方面能够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作业岗位找到适宜的劳作者;一起也给了劳作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契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刘先生最近找了一份新作业,他对这份作业还算满足,但便是单位提出的试用期太长,说是要试用6个月。刘先生质疑,单位的做法现已违反了《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
我国《劳作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做出了清晰的规则,即: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在此提示刘先生留意,假如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后刘先生如被选用,则单位与其应签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不然,单位的做法就违反了法律规则。刘先生能够到劳作争议裁定组织请求劳作裁定,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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