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1 06:57浏览量:117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7)龙民一初字第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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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男,1979年10月26日出世,汉族,住海口症美兰区海府路59号之十一。
??托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13907551010(手机)
??被告海南永生实业出资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龙路百金城1502房。
??法定代表人黄世敏,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金禧物业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38华银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兰,总经理。
??原告张XX与被告海南永生实业出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金禧业处理有限公司房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斌及其托付代理人李武平、袁斌,被告海南永生实业出资有限公司托付代理人冯俊铭、张琳,第三人海南金禧牧业处理有限托付代理人钟升、符志坚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张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7月16日签定了《产品房子买卖合同》,约好:原告购买被告坐落海口市金贸区的金山广场诚心阁五单元G号付出房款人民币273398元;被告在2005年3月30日前将契合约好条件的房子交给原告运用。合同签定后,原告付清房款。但是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好,直至今天都没有实行交房责任。依据该合同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则,被告逾期交房,应当按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份额承当违约责任;逾期办证,应当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付出违约金。因而,原告依据合同约好,要求被告按已付房款人民币273398元的日万分之一贯原告付出违约金(从违约之日起,核算至实践交房之日止)。恳请法院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1、判令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人民币273398)的日万分之一贯原告付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至申述之日止)20778.24元;2、判令被告持续承当自申述之日至实践交给房子之日止期间的违约责任;3、要求被告海南永生实业出资有限公司付出逾期处理房产证总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2733.98元(房产证的处理暂不申述,但保存诉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但。
?? 被告海南永生实业出资有限公司辨称:一、原告在申述状中称被告违反合同约好至今都没有实行交房责任,是违反现实的,不事实。原告购买的房子现已处理了交房手续,在原告与被告的接纳单中,原告有接纳房子的亲笔签名。原告接纳该房后,对该房子进行装饰,且经过了检验,原告也亲身签收了装饰收单,原告现已入住该房子,在该房子中日子。二、依据原、被告签定的《产品房子买卖合同》第15条中明确规则被告自房子检验合格,交给运用之日起180天内办好产权证,证明被告“要施工检验合格,且交给运用之日”才办好房产证。明显,该约好归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且有前面约好的两个条件,而且权这两个条件成果,并满180天的时分,被告才构成违约处理房产证。尽管被告已交给房子,但并没有完结检验,因而所约好的两个条件并没有彻底成果。原告关于要求付出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予以驳回。三、原告的诉请、申述超过了诉讼时效,假如原告以为被告有违约只难在2006年6月曾经申述,而原告于2007年5月才申述,现已超过了申述时刻将近一年。四、原、被告签定的购房合同中约好的交房时刻是2005年3月30日前,原告申述要求被告付出逾期交房违约金只能在2007年3月30日曾经,而原告是2007年5月份才申述的,也超过了二个月的诉讼时效。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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