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2 23:45浏览量:907
婚姻自在,指公民有权依照法令的规则,彻底自愿地决议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与。我国《宪法》第49条中规则“制止损坏婚姻自在”,《民法通则》第103条中规则“公民享有婚姻自在权”。《婚姻法》第2条也确立了婚姻自在准则。依照这一准则,公民的婚姻自在权受法令的保证,婚姻自在是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基本准则。
婚姻自在包含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
婚姻自在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力相同,不是肯定自在,而是相对自在。
成婚自在主要有两个内容:
(1)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且意思表明实在,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逼迫、诈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揽及不合法干与;
(2)成婚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在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两边有一起作出离婚决议、达到离婚协议的权力,或许在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婚姻关系无法持续保持的状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力;
(2)离婚有必要契合法定条件,恪守法定程序,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在权力,但是否允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与,不能由当事人恣意决议。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准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育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则,这些规则既是对离婚自在的保证,又是对行使离婚自在权力的束缚。
保证婚姻自在的制止性规则:
1、制止包揽、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则:“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这是对法令所制止的、违背婚姻自在准则的行为的规则,是从另一个方面临婚姻自在准则的必要弥补。包揽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含爸爸妈妈)违背婚姻自在准则,在彻底违背婚姻当事人志愿的状况下,逼迫其订立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含爸爸妈妈)以讨取很多金钱为意图,包揽、逼迫别人订立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胶葛时,应当实在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得第三人,应分别状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是指除包揽、买卖婚姻以外的,违背婚姻自在准则,阻遏、干与别人行使婚姻自在权力的行为。例如干与爸爸妈妈再婚、干与寡妇再婚、干与和对立男到女家落户、干与非近亲的同姓成婚、阻止或钳制别人离婚等。为更好地表现婚姻法婚姻自在、保证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准则,《婚姻法》第30条规则:“子女应当尊重爸爸妈妈的婚姻权力,不得干与爸爸妈妈再婚以及婚后的日子。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不因爸爸妈妈的婚姻关系改变而停止。”
3、借婚姻讨取资产。借婚姻讨取资产,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必定的资产,以此作为成婚条件。讨取资产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作第三人(如女方爸爸妈妈)讨取资产的状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判教育的方法处理,对借婚姻讨取资产所发作的财产胶葛,一般应责令讨取资产的一方部分或悉数返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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