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8 15:46浏览量:2560

北京裁决委员会裁决规矩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裁决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经过,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裁决委员会
(一)北京裁决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挂号注册的处理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的常设裁决组织。
(二)北京裁决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实行本规矩赋予的责任,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托付实行主任的责任。
(三)北京裁决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担任本会的日常业务。办公室指使作业人员担任裁决庭的秘书,担任案子的程序管理和服务作业。
第二条 本规矩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裁决的,适用本规矩。但当事人就裁决程序事项或许裁决适用的规矩还有约好且本会赞同的,从其约好。
第三条 抛弃贰言权当事人知道或许理应知道本规矩或裁决协议中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恪守,但仍参与或许持续参与裁决程序且未对上述不恪守状况及时提出书面贰言的,视为其抛弃提出贰言的权力。
第二章 裁决协议
第四条 裁决协议的界说和方法
(一)裁决协议是指当事人赞同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许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现已发作或许可能发作的全部或许某些争议提交裁决的协议。裁决协议包含合同中缔结的裁决条款或许以其他书面方法缔结的裁决协议。
(二)裁决协议应当采纳书面方法。书面方法包含但不限于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
第五条 裁决协议的独立性。
(一)裁决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无效或许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裁决协议的效能。
(二)裁决庭有权供认合同的效能。
第六条 对裁决协议的贰言。
(一)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或许裁决案子的管辖权有贰言,应当在初次开庭前以书面方法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初次辩论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法提出。
(二)当事人未按照前述规则提出贰言的,视为供认该裁决协议的效能或许本会对裁决案子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 能够恳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许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恳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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