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因离婚而转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3 20:46浏览量:20
夫妻一起债款是否因离婚而转为一方的个人债款?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事例
高先生欠刘先生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先生(男方)与李女士(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屡次向高某追讨,但高便是赖着不还。2012年新年往后,刘先生又找到高先生,高先生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款判给了女方李女士,自己已无责任归还。问高先生是否应承当该债款?
律师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现已有所规则,其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首要,咱们来剖析该案债款的性质问题。该债款系刘子风为高先生承揽工程所构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高先生以其个人名义向刘先生出具,该债款构成的期间为高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二条中规则:“夫妻一方或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揽、租借等出产、运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一起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三条清晰规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运营或许承揽运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产业,债款亦应以夫妻共有产业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两边的运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运营所欠的债款,也理应为一起债款,故本案债款系夫妻一起债款。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债款的处理也是按一起债款进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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