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安排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分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分时,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当事人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
二、当事人要求陈说、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分奉告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说、申辩,进行陈说、申辩能够采用口头方法或书面方法。采用口头方法进行陈说、申辩的,税务机关能够记载。当事人对《听取陈说申辩笔录》审阅无误后应签字或许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应当采用。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说或申辩而加剧处分。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明抛弃陈说、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分决议,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分决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
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2、违背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现实和根据;
3、行政处分的品种和根据;
4、行政处分的实行方法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分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称号和作出决议的日期。
7、行政处分决议有必要盖有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之日起依照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