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新政策2014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6 00:40浏览量:1393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只要计划生育的有用、合理施行,才干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的科学开展。下面,就让听讼小编带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计划生育新方针2014年有哪些新规则吧!
国家计划生育新方针:
第十九条鼓舞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契合本法令规则条件的公民,经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施行免费挂号准则。夫妻能够自行挑选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刻,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挂号,免费收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用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一致拟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别景象之一,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判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两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捉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或许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掉劳作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两边均为乡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别景象之一,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成婚落户,与女方爸爸妈妈共同生活并实行奉养责任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料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要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损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久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乡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乡村接连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两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爱人,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处理生育证。请求处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请求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两边的居民身份证、成婚证;
(二)两边所在单位或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自己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分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法令规则的特别景象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请求及时受理、审阅,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阅定见和请求人的请求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批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契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契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奉告不同意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触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裔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病残儿医学判定请求,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安排医学判定。请求人对判定结论有贰言的,能够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分请求从头判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安排的判定结论为结局判定。
第二十九条制止轻视、优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制止轻视、优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同意其生育请求。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现已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正和完善,尽管作出过巨大的奉献,但有言论以为,国家应当并且必须在恰当的时分,对计划生育方针的详细施行规则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善其与社会开展不彻底习惯的当地,比方铺开二胎生育等。不然,计划生育就不能彻底获得预期的效果,给社会带来必定的负面影响。怎么使得这个基本国策愈加的合理、愈加的习惯社会正常开展的要求,是关乎我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和开展问题的又一严重出题。
现在,在计划生育方针主导下的前期出生者,现已到了成婚生子的年纪。近年来我国的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方针带来了新的应战。对此,近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新方针调整的脚步也越来越快。
独自二胎方针:
自从2011年头,国家计生部分正在研讨答应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独自”)生二胎问题,计生部分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一起,我国各地对此也有相关的二胎方针。
《法令》第十九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两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两边均为乡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安排员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两边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一年以上的在外;
3、两边均为乡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两边均为乡村居民,女方爸爸妈妈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奉养女方爸爸妈妈,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两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两边均为乡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判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11、一方接连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持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别情况的生育,在不打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拟定详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在户籍准则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乡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持续享用本法令规则的适用于乡村居民的生育方针。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裔、归国华裔、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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