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延伸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2 21:34浏览量:2695
劳作合同期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假如不想再与员工续签合同,就要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经过了《劳作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这部法令的全文初次经过《人民日报》向社会发布。劳作和社会保证部我国劳作保证科学研究院高档经济师杨永琦就一些市民遍及关怀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补偿规范:1年工龄“换”1月薪酬
小张在朝阳区一家广告公司作业5年了,他与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在本年4月到期的时分,单位没有再跟他续签合同,也没有给他一分钱的补偿金,他就被“扫地出门”了。广告公司这么做在其时是合法的。但2008年1月1日《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就不能这样了。
杨永琦通知记者,《劳作合同法》对依法免除劳作合同做出了新的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意味着劳作合同停止了,只需员工没有犯差错,单位能够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可是要付出必定的经济补偿金,详细金额是在该单位作业每满一年,就该付出一个月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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