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因工逝世
补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员工平均薪酬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议工亡待遇数额。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核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382180元,这样即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现已打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员工因工逝世,其近亲属依照下列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员工自己薪酬的必定份额发给由因工逝世员工生前供给首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规范为:爱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许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添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逝世员工生前的薪酬。供养亲属的详细规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则;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逝世的,其近亲属享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的,其近亲属能够享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