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河北省石家庄一省直企业的国企员工。1995年5月与单位签定5年期劳动合同,本年6月30日停止。因为企业经济效益欠好,1998年单位出台的员工分流准则中规则了“员工能够自愿请求在企业内部待岗,待岗期间员工能够自谋生路,单位每月发给根本生活费,担任上‘三金’(包含员工个人应缴部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劳动合同天然免除。”我是上一年4月自愿请求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内部待岗”的,并与单位签定了“员工内部待岗协议书”,本年五月到期。
到期后企业能否与我免除劳动合同?假如免除,我能否得到经济
补偿?企业应按什么规范给我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法》第24条规则:“经劳动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劳动合同能够免除。”从您的来信看,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本年6月30日到期,可是依据两边达到的内部待岗协议,待岗期到本年5月份现已届满,因而,您的状况归于洽谈免除劳动合同。对此,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6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则免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背和免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付出劳动者经济补偿。”
依据劳部发(19994)481号之规则:经劳动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由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作业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也便是说,假如您在该企业作业超越了12年,经济补偿金便是12个月薪酬,假如不到12年,就按实践年限付出实践月薪酬。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薪酬核算规范问题,481号文明确规则是指企业正常出产状况下劳动者免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因为您在1999年4月现已内部待岗,超出了企业正常出产经营的规模,因而,经济补偿金的月薪酬规范应当是1999年4月前的12个月平均薪酬,或许依照企业月平均薪酬的规范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