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如何抚养子女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5 01:55浏览量:1508

我国《婚姻法》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对子女抚育问题,应当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爸爸妈妈两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依据相关司法实践,归纳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育权问题。
哺乳期以内(一般为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准则。
随父方日子的景象:
(1)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岁一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的;
(2)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3)母方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4)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育权问题。
先由爸爸妈妈两边进行洽谈处理。
关于洽谈不成,且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关于子女满十周岁的,应当考虑其自己的定见。
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除上述景象外,在法令允许的范围内,且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能够协议轮番抚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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