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6 09:06浏览量:613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装饰装饰合同清晰约好判决作为争议的处理方法。后两边发作争议,判决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判决发作法令效力后,甲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乙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实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作为被请求人的乙公司提出不予实行判决判决的请求,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判决不予实行。甲公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后乙公司又向乙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吊销判决判决。 
对所以应受理该请求,以及受理后怎么处理,有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请求,受理后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请求。理由是,《判决法》第59条规则,当事人请求吊销判决判决,应当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没有规则其他条件。当事人的请求只需契合该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此其一。其二,《判决法》及《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则两种请求受理的次序,即请求不予实行,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实行后,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请求吊销判决判决。但对请求受理后,直接驳回请求。理由是,依据《判决法》第63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则,判决不予实行司法检查的规模既包含实体、法令检查,也包含程序检查。《判决法》第58条规则的吊销判决判决的司法检查规模主要是程序方面的检查,不包含实体和法令方面的检查。已然不予实行判决判决的判决已包含了对程序方面的检查,因而,请求吊销判决判决应与不予实行的法令成果完全相同,即判决驳回乙公司吊销判决判决的请求。 
另一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不该受理乙公司吊销判决判决的请求。理由是,对本案景象,《判决法》及《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则。《判决法》第59条规则请求吊销的判决判决应当是收效的判决。本案中,该判决因人民法院不予实行的判决收效而无效。对无效的判决判决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则,因而,对乙公司的请求人民法院不该受理。 
上述观念各有道理。其间第一种观念中关于受理后驳回乙公司请求的理由合理、充沛,值得附和。第二种观念的理由也颇有道理。但均有不合理之处。其间第一种观念与诉讼成果的未知性不相符,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能够受理,但受理后的法令成果是确认清晰的,即驳回乙公司的请求,乙公司只能败诉,不存在胜诉的或许。一起,该作法有滋长乙公司延迟实行程序正常进行的嫌疑。第二种观念从理论上能够讲得通,但从法令规则和司法实践上看,有不足之处。从法令上说,《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则,判决判决收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也就是说,判决判决的实行,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确认,《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有清晰规则,即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许被实行人产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0条第2款的规则,判决组织作出的国内判决判决请求实行案子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子的级别管辖的规则确认。因而,对判决判决的不予实行的判决或许是某一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也或许是某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但吊销判决判决,《判决法》第58条第1款却清晰规则只能向作出判决判决的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此其一。请求不予实行判决判决的主体只能是被实行人,或许说是判决判决对之晦气的当事人;而请求吊销判决判决的请求人既包含判决的请求人,也包含被请求人。此其二。法令对两种程序的请求规则了不同的条件。此其三。因而,人民法院不受理乙公司的请求没有法令依据。从实践层面看,人民法院内部的分工和审执别离的准则,客观上不受理吊销判决判决请求存在困难。不予实行判决判决的请求,只需人民法院受理判决判决实行请求人的实行请求,人民法院向被请求人送达实行告诉后,才干提出。在此之前,是不或许提出不予实行请求的。此刻不予实行请求,只能向实行组织提出,勿须再通过立案程序。因而,立案庭或许不知道被请求人现已提出了不予实行的请求。而请求吊销判决判决的请求,只能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人民法院经审理契合立案的条件,就应当立案。作为吊销判决判决的请求人,或许成心隐秘判决判决已被判决不予实行的现实。因而,即便在本案中乙公司吊销判决判决请求,与作为不予实行判决判决的请求是同向乙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不受理的或许性都不大,更何况,假如判决是由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其难度更可想而知。所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受理乙公司吊销判决判决的请求没有法令依据,现实上也事或许。因而,笔者以为,人民法院能够受理乙公司吊销判决判决的请求,但受理后,甲公司只需供给了收效的不予实行判决判决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即可直接驳回乙公司的请求,勿须通过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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