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差遣是一种全新的用工方法,能够及时的处理用工单位对职工的需求,一起也能优化用人单位的劳作分配。关于劳务差遣,我国拟定了专门的规则,即劳务差遣暂行规则,那么上海劳务差遣规则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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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务差遣规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差遣用工若干问题的定见
沪人社关发[2014]2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决议》(以下简称《修正决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劳务差遣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差遣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劳务差遣行政答应施行方法》(以下简称《答应方法》),对履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施行定见:
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份额的问题
依照《差遣规则》的规则,用工单位在该规则施行前运用差遣职工数量超越用工总量10%的,应当于该规则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则份额。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差遣规则》的要求,拟定调整用工计划,清晰下降差遣用工份额的计划和期限,并将该调整用工计划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存案。《修正决议》施行后运用的差遣职工数量不超越规则份额的用工单位,为保证调整用工计划平稳施行、下降差遣用工总量,在下降用工份额的过程中、确因生产运营特殊需要而新用的差遣职工,有必要归入报备调整用工计划的降比规模。
二、关于行政答应被撤消、撤消、未连续的处理问题
依照《答应方法》、《上海市行政批阅奉告许诺方法》(沪府发[2012]46号)和《关于施行劳务差遣行政答应有关问题的告诉》(沪人社关发[2013]32号)的规则,因不契合答应条件,劳务差遣单位的《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有用期满未连续或许被撤消、撤消的,原现已依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和劳务差遣协议可持续履行至差遣期限届满。
三、关于执行同工同酬的问题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依照《修正决议》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则,对差遣职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作者实施相同的劳作报酬分配方法。
用工单位未依照同工同酬准则实施相同的劳作报酬分配方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期限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依照《劳作保证督查法令》的相关规则予以处分。
四、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
用工单位要依照《差遣规则》的规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职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职工代表相等洽谈确认适用劳务差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规模,并在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未按规则确认辅助性岗位规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期限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依照《劳作保证督查法令》的相关规则予以处分。
五、关于差遣职工发作工伤的问题
差遣职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作事端损伤的,由劳务差遣单位或许外省市劳务差遣单位在本市建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并承当请求工伤劳作能力判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帮忙工伤确认的调查核实作业,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则承当应当由用人单位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起浮费率等工伤保险职责。
外省市劳务差遣单位未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则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发作工伤的差遣职工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差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施行方法》的规则与劳务差遣单位结清该职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该职工与劳务差遣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差遣单位按规则别离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劳务差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职责依法承当连带
补偿职责。
六、关于跨地区劳务差遣的招工用工存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
外省市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市差遣职工的,应当依照本市规范,在本市为差遣职工交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差遣单位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处理招工存案手续,并依照本市规范,在本市为差遣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差遣单位未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处理用工存案手续,并依照本市规范,在本市代劳务差遣单位为差遣职工交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差遣单位未在本市建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则在本市交纳社会保险的,差遣职工在发作胶葛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当工伤、医疗等
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当。
外省市劳务差遣单位将非本市户籍职工差遣到本市用工单位设在外省市劳务差遣单位所在地岗位作业的,不适用本条规则。
七、关于欠薪保证金垫支的问题
劳务差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契合欠薪保证金垫支景象的,相关行政机关在查清胶葛状况和欠薪现实后,能够依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企业欠薪保证金筹措和垫支的若干规则》对劳作者的欠薪进行垫支,但对同一个劳作者的同一欠薪事项只垫支一次。
八、关于差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
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差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差遣法律联系所形成对劳作者的办理方法,依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办理和直接办理的准则合理确认办理边界,避免引发相关胶葛。用工单位以承包、外包等名义,依照劳务差遣用工方式运用劳作者的,依照《差遣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