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7 16:30浏览量:337
美术著作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托付著作创造合同。合同规则,1992年10月曾经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酬劳为3万元。199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著作交给画店,并收取酬劳3万元。1993年1月,该画店举行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著作悉数展出,画展取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以为画店未经他的赞同私行展出他的著作,侵略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著作结集出书。
问题
1.画店未经李某赞同将李某著作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略了李某的权力?为什么?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著作结集出书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答:
1.画店将李某著作展出的行为未侵略李某的权力。由于本案中画店托付李某作画,由画店付出酬劳,因而画的一切权应归于画店。依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则,美术著作原件一切权的搬运,不视为著作权的搬运,但美术著作的展览权由原件一切人享有。因而,作为一切人的画店有权决议是否展出著作。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著作结集出书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则:“受托付创造的著作,著作权的归属由托付人和受托人经过合同约好。合同未作清晰约好或许没有缔结合同的,著作权归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好著作权归属,因而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一切。而画店结集出书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赞同,应视为侵略了李某的著作权。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