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应向何处法院提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0 13:30浏览量:259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民事案子。离婚案子归于一般民事案子,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地点地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公民脱离其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在外地寓居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在外),或在某地接连寓居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常常寓居地,假如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常常寓居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脱离其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在外地寓居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在外),但没有常常寓居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寓居达一年以上,假如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没有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假如该公民有常常寓居地的,应向其常常寓居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常常寓居地,户籍迁出缺乏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地点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越一年的,应向其寓居地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刊出乡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常常寓居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刊出乡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寓居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劳动教养或拘禁,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常常寓居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拘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拘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拘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拘禁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常常寓居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为武士的,非武士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武士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为非文职武士,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假如武士为文职武士,一般向文职武士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假如是武士一方向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武士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武士一方住所地和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应向其常常寓居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假如夫妻两边均为武士,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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