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7 00:02浏览量:691

常识产权的特征
常识产权的特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
1.无形财产权。
2.承认或颁发有必要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则。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破例,它只维护财产权,不维护人身权。
4.专有性:常识产权为权力主体所专有。权力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力人赞同或许法令的特别规则,都不能享有或许运用这种权力。
5.地域性:某一国法令所承认和维护的常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作法令效力。
6.时间性:法令对常识产权的维护规则必定维护期限,常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用。
常识产权制度的效果:
1.有利于完成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2.有利于鼓舞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有利于引入国外先进技术;
4.有利于招引境外出资;
5.有利于开辟国际市场。
常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开展
常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开展是指国际各国常识产权制度在本质内容和请求批阅程序上逐渐简化一致和一致,日趋国际化。
常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达性,一方面使得本国发生的智力效果在国外不能获得当然的维护;另一方面,因为传达媒体、通讯东西的迅速开展和国际沟通的日益频繁,很多的智力效果非常简单跳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假如不对这些智力效果进行有用的国际维护,势必会影响、阻止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明的正常沟通与协作。常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开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开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国际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收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参加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现在已参加的维护常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含:《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维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国际版权公约》、《专利协作公约》等。(修改:何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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