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企业主体能够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5 05:38浏览量:56
现如今会有一些企业为了寻求工作效率和统一管理,要给自己的员工签定一些团体劳作合同,这也会发生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团体劳作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劳作合同。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什么企业主体能够签定团体劳作合同,欢迎阅览。
怎样的企业主体能够签定团体劳作合同
1、依法树立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职责的企业。非独立法人企业如果与同级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签定团体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托付,方可代表行政方与员工方进行洽谈。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没有树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先请求树立工会组织或民主选举必定数额的员工代表。
3、现已树立劳作合同准则。未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的企业,应首要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然后再洽谈签定团体合同。
4、现已树立团体洽谈机制,具有较完善的团体洽谈办法。包含:两边代表的发生、改变办法和代表的权力职责;两边洽谈的准则、内容和程序等。
团体合同与劳作合同的联络和差异:
团体合同与劳作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规则的两种合同方法,存在着必定的联络。从前史视点看,团体合同是在劳作合同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只要在劳作合同树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作联系后才有团体合同。
1.意图不同。实施团体合同的意图是为了维护劳作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进劳作联系,促进企业和劳作者的共同发展;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个人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职责的协议,劳作合同的意图在于在两边当事人之间树立劳作联系,使用合同准则完成和维护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2.主体不同。团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整体员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树立工会的企业,由员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整体员工;劳作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个人。
3.内容不同。团体合同不只规则本企业的一般劳作和生活条件,并且触及劳作联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色。劳作合同规则劳作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力和职责,内容多是关于劳作条件的规则。
4.法律效能不同。团体合同的效能高于劳作合同,团体合同适用于企业整体员工;劳作合同仅对劳作者个人有约束力。团体合同规则了本企业的最低劳作规范,劳作合同规则的各项劳作规范不得低于团体合同的规则,不然无效,无效部分以团体合同规则的规范替代。
5.职责不同。团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背团体合同的规则,侵害了工会和整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形成丢失时,应承当物质补偿职责;工会一方不实行团体合同的规则,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整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职责,由上级工会给予批判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恰当方法补偿因违约给企业形成的丢失,但一般不承当物质补偿职责。
团体劳作合同的效能一般来说要高于个人的劳作合同。个人劳作合同的最低工资规范是不能够低于团体劳作合同的规范的。我们在签定合同的时分能够考虑下团体劳作合同的条款。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